2006年6月,庆元县消费者谢某在某快餐店就餐时,服务员在添加火锅液体酒精燃料时不慎将谢某的脸部、胸部烧伤,致使谢某住院治疗20多天,花去医疗费用等5000余元。谢某于是向庆元县消协投诉,要求快餐店承担赔偿责任。县消协通过向快餐店和县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明确了快餐店对谢某被烧伤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消协调解下,快餐店除支付谢某医疗费用外,还一次性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等4500元。
点评:根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本案中,消费者谢某被服务员不慎烧伤,应该追究谁的责任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规定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过错责任,亦称推定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场所,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由于快餐店服务员未采取必要的防范安全措施,导致谢某在快餐店就餐时被烧伤,经营方就应承担责任。《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快餐店应根据消法相关规定,赔偿消费者谢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