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债权】工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工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学者的看法也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工资债权应当适用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如《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97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第198条规定,基于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工资、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O年。另一种观点认为,工资债权应当适用短期时效。如柳经纬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5年,关于旅游费、酒店费用、短期劳动报酬等特定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建议规定更短的时效期间,为2年。我国学者大多主张对包括工资争议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
如王全兴等¨认为:由于劳动争议较之一般民事案件具有需要及时处理的特点,因而在符合《劳动法》的宗旨、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前提下,有必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建议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为期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
关于工资债权应适用长期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这一问题,实际上都是相对于本国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问而言的,这是首先应明确的一点。在此前提下,笔者认为工资债权应当适用长期诉讼时效期间,至少应当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主要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1.通过考察发现,几乎所有的主张工资债权应当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都是以劳动争议需要及时处理作为立论的依据。笔者认为,主张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处理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并无必然的联系。以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例,目前60日的仲裁申请期间相对于《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说是一个超短期的“诉讼时效”,但是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走完“一裁二审”程序至少耗时1年以上。同时,由于60目的仲裁申请期间过短,加上个别仲裁机构和地方法院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理解的偏差,一些雇主也妄图利用这一期间千方百计地消灭债权,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可见,及时解决工资争议案件,应当建立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科学设上,如缩短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允许劳动者凭工资欠条直接起诉,对欠薪单位依法发出支付令等,而不是建立在对劳动者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上。
2.时效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一种既存的社会秩序,平衡实际权利人和非实际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起到敦促实际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促进交易发展的作用。由于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将丧失请求国家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因此,从本质上讲,时效制度又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限制。所以,时效制度被视为民事权利保护的“双刃剑”。不过,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时效制度,首要的前提仍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其次才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利人的权利稍力日限制。
否则,一味的限制,权利就不成为权利了。因此,权利本位仍是时效制度设置的立足点Ⅲ。工资债权是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保障,相对于其他债权而言,更具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法律上关于工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不能短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否则将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也违背了《劳动法》的“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3.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民法典关于工资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有2种:
工资债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其中,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和工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法国分别为3O年和5年、日本分别为1O年和1年、意大利分别为1O年和3年、阿尔及利亚分别为l5年和1年。
民法典未设专门规定,推定工资债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1O年、3年和2年。从上述规定看,对于工资债权无论是直接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工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5年。可见,以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及时处理为由主张工资债权应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这种观点很难获得比较法理论的充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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