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凡在惠州市范围内、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以及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等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简称为“排污单位”),均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市直、惠城区的单位直接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
其中,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在采矿、冶炼、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或者其他活动中使用放射性物质;
2、 使用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3、 使用放射源(开放性同位素);
4、 广播电视电磁辐射设备;
5、 通讯发射电磁辐射设备;
6、 工、科、医电磁辐射设备;
7、 交通系统电磁辐射设备;
8、 电力系统电磁辐射设备;
二、 已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发生较大改变的,应重新进行申报登记。
三、 排污单位必须在本《通告》生效之后十五日内按规定内容申报。不得拒报、谎报,违者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书(表)的伴有辐射项目的单位,应办补批环境影响报书(表)。
五、 有关排污申报登记的具体事项,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查询。
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申报方面的内容的查询电话:2112313、
其他方面的内容查询电话:2112393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惠州市下埔横江三路四号,邮政编码:516001。
特此通告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