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后悔权的定义
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后悔权并非严谨的法学概念,所谓后悔是指当事人冒然做事后,意识到错误而觉得当初不应该做出某种行为或决定。可见,“后悔”一词偏重于强调当事人的行为或决定上的错误或失误,而消法欲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意在保护消费者因与商家在信息占有、成本财力、成本外部通道三方面的不对等而造成的非反应真实意思的买卖行为。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冷静,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做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可见,刘俊海教授倡导的后悔权真正的含义,即为“冷静期制度”。而为了适应目前的习惯性用语,笔者暂且使用后悔权一词。商品房交易后悔权是刘俊海教授所提出的后悔权适用商品范围之一,即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消费者有权享有特定期限的冷静期,在此期间最终决定是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