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书】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各县、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原市建[2003]3号文《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改补充,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并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及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石家庄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有招标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室内装修工程还应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登记;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人发布答疑通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设有标底或拦标价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标底或拦标价;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组织开标;
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编制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的组织机构,可自行组织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的组织机构,可自行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或者相应资格,并具有4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具有工程预算人员不少于1人的组织机构,可自行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