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国外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国外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主要有以下五种方法:
酌定赔偿方法。即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英美法院通常采用这种方法,根据具体案情,法官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比例赔偿方法。有些国家认识到酌定赔偿方法的缺点,通过确定与有关医疗费的一定比例而使痛苦和遭遇赔偿的数额标准化。在德国,痛苦和遭遇的赔偿额一般是通过医疗费用的价值数额来加以计算的。秘鲁法规定,法官只能在受害人所必须花费的医疗数额的半数和两倍之间来估算受害人的赔偿金。
标准赔偿方法。即确定每日赔偿标准,按标准计算赔偿金数额。如丹麦法院在1968年之前确定,致害人对躺卧在床上的病人给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每天为15丹麦马克,给付其它病人的为75丹麦马克;1968年以后,这两种精神损害赔偿金分别增加到25丹麦克朗和10丹麦克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这些数额才有所例外。
固定赔偿方法。在日本,对于慰抚金赔偿,制定固定的慰抚金表格,规定各种精神损害的固定的赔偿数额,法官只要查表就可以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例如,在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中,对受害人留有伤残后遗症时,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后遗症的14个等级分别定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最高限额赔偿方法。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可在最限额下酌定具体数额。如埃塞俄比亚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高不能超过1000埃塞俄比亚元;哥伦比亚规定不得超过2000比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