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新破产法中人民法院对申报债权的确认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申报债权进行最终确认的职权,依据此规定,如果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认同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当事人可以提起异议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来最终确认债权。不过,这样一来,在司法实践中就又产生一个问题:当事人提起异议诉讼的期限是多长针对这个问题,新破产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在新破产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起两年,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两年的期限是指普通的民事纠纷中的诉讼时效,在破产案件中不能适用,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期限太长,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异议诉讼提起的期限如何确定,由谁来确定呢笔者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中是这样操作的:通过和人民法院多次磋商,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就将异议诉讼提起的期限确定为十五日,在给每一位债权人的债权表中予以说明,这样就保证了整个破产程序的有序、高效。当然,笔者所讲的处理方式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这只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相应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权宜之策。
上述是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对于新破产法中债权确认有关问题的一些粗浅认识,供同行商榷。实践中,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具体操作尚有许多问题在立法中未予明确,例如:人民法院下达债权确认裁定的时间为多长债权人、债务人对于人民法院关于债权确认的裁定有异议,如何处理笔者撰写此文,意在抛砖引玉,得到方家指教。
推荐律师:王成伟 北京 13811191099 王成伟律师,全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创始负责人,首任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法律事务专业律师,中国律师咨询热线首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