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旅游住进“集体宿舍”

大律师网 2017-04-06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林先生等10位老人于2006年8月15日参加了由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新疆西域风情十二日游活动。在旅行过程中,该旅行社压低住宿标准,原先协议上明确写明火车硬卧往返空调旅游车,住三星或“准三星”酒店,但实际上在

消费者林先生等10位老人于2006年8月15日参加了由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新疆西域风情十二日游活动。在旅行过程中,该旅行社压低住宿标准,原先协议上明确写明火车硬卧往返空调旅游车,住三星或“准三星”酒店,但实际上在科纳斯旅游地,林先生等10位老人却住进了5人一间的房间。而在旅行结束返回上海时,林先生等人却提着大包小包在站台上等了2个小时无车票返沪。之后,林先生等老人与旅行社交涉要求每人赔偿500元,但没有得到结果。

调解结果: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消费者林先生等10位老人花了“三星级”的钱却住进了5人一间的“集体宿舍”,旅行社擅自压低住宿标准,并留老年消费者在车站苦等,没有提供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应该给予老年消费者相应的补偿。

经协商,该旅行社同意补偿林先生等10人每人200元人民币, 并另补给林先生电话费30元。

消费提示:

旅行社在住宿标准上经常耍的花招的是把“标准间”写成“准标准间”,把“星级酒店”写成“准星级酒店”,一旦这个“准”字落到合同里,游客的住宿标准就没“准”了。而对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和服务标准、旅程安排不合理等情况,老年消费者应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旅行服务,并在接受服务前明确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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