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首先申请司法鉴定患方举证权能否得到支持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患方对于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患方因为承担了举证证明医方承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所以患方也拥有了举证的权利。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拥有的权利。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因为举证责任倒置,医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医方在鉴定的申请问题,拥有首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绝对的权利。特别是近年来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都以下发《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指导意见》的方式,要求只要医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就应当首先委托进行该鉴定 。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举证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患方负有举证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患方也就拥有了举证权利,如果患方也能像过去医方一样首先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吗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对于如何适用该法,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解释,只是在实施前的最后一天下发一个简单的通知。那么,实施后上述问题将怎样处理呢,我们只有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