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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七条

大律师网 2017-04-06    人已阅读
导读: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七条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

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七条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外伤性斜视。

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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