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七条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外伤性斜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