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外国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个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1.国际社会的几种规定:
①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判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实行的是并存债权原则。即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
②美国的《联邦破产法》第5条第7款规定:“来自合伙财产的净收益应用以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清偿了全部个人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其剩余部分得于必要时添加到合伙财产中,用以清偿合伙债务。”。
2.学者观点
学者马强赞成双重优先权原则。认为并存债权原则虽然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当合伙人同时承担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时,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共同受偿,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是,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相反,双重优先权原则强调合伙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立足于个人财产,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使两者都有均等的机会从合伙财产和合伙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
3.笔者观点
笔者赞成双重优先权原则,认为并存债权原则着眼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或多或少会使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而双重优先权原则则是兼顾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是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