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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体系基本结构

大律师网 2017-04-09    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体系的结构是指存在于产品责任法律关系各种主体之间的产品责任类型之集合。从承担责任的主体上看,有生产者、零件、原料供应商、销售者;从权利主体方面看,有与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受害人和作为合同关系第

产品责任体系的结构是指存在于产品责任法律关系各种主体之间的产品责任类型之集合。从承担责任的主体上看,有生产者、零件、原料供应商、销售者;从权利主体方面看,有与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受害人和作为合同关系第三人的受害人。以下分述之:

1.生产者与受害人:虽然权利主体(受害人)可以分为两类,但是对于生产者而言,与两类受害人之间均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而在此种关系中,作为买受人的受害人和其他受害人地位是一样的,因而不必作区分。在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判定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而不承担责任的阶段,后来又通过扩大合同保护的范围,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纳入合同关系保护之中,从而以合同关系保护受害人,后来才发展到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来保护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受害人。

由于我国合同法坚持严格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因此在他们之间不能适用合同关系,而只能适用侵权法律关系。当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时,依照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其应当直接对受害人承担的无过错的特殊侵权责任。

2.零件、原料供应商与受害人:作为构成最终产品的零件、原料的供应商对于因最终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呢这里有个前提是该最终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其所供应的零件、原料的缺陷所造成的。此关系在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零件、原料供应商对于受害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们不能控制最终产品的质量。[7]也有认为零件、原料供应商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责任,或生产者的内涵就包括了零件、原料供应商。[8]

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应当将零件、原料供应商列入承担责任主体范围之内,这样的规定至少有以下的理由:

第一,信任该零件、原料的品质可能是买受人购买最终产品的原因之一。这是不容置疑的,比如我们在买电脑的时候会考虑该电脑配置的都是哪些电脑配件,从而决定是否购买该最终产品——电脑整机;

第二,产品责任法是应当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将零件、原料供应商列入赔偿主体的范围,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首先,增加一个可以行使请求权的对象肯定不是坏事;其次,为了得到充分有效地赔偿,有时可能需要向零件、原料供应商行使请求权,例如如果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已经倒闭或者经济状况较差,此时如果不能向零件、原料供应商行使请求权,受害人可能就不能得到赔偿。

对于零件、原料供应商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归责原则,各国也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和做法。《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如果零部件有缺陷并引起成品的缺陷,或原材料的生产者提供的原料产品构成了零件或产品的缺陷,那么其也应当承担责任。美国法律整编侵权行为法第二版虽然没有指明零件制造商是否承担严格责任,但是其最近的法院的判决还是对其课以严格责任。英国对此则规定如果能够确定该部件的制造人不可能不知道该部件生产时即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对成品生产者和该部件制造人起诉。[9]笔者认为追究零件、原料供应商的产品责任的条件应当仅限于:其提供的零件、原料供应商是有缺陷的,而且构成了使受害人受损害的缺陷,即如果由于零件、原料供应商供应的产品的缺陷造成了最终产品的缺陷,从而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受害人此时可以选择生产者或零件、原料供应商行使赔偿请求权。由此,对零件、原料供应商行使请求权的条件有二:一是在最终产品中零件、原料供应商已经标明,即可以确定零件、原料供应商。如果无法确定缺陷产品中的零件、原料的供应商,那就无从追究责任。二是最终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该零件、原料的产品缺陷造成。如果产品的缺陷并不是该零件、原料的产品缺陷造成,那么也无由要求其承担责任,零件、原料的供应商毕竟不是最终控制产品质量并将产品直接交付通向消费者的流通渠道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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