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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音乐作品 著作权】有关国家、

大律师网 2017-04-09    人已阅读
导读:【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音乐作品 著作权】有关国家、国际组织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立法与实践 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 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其保护首先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来的。世界上第一个对民间音乐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音乐作品 著作权】有关国家、国际组织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立法与实践

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

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其保护首先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来的。世界上第一个对民间音乐作品进行保护的国家是突尼斯,随后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波利维亚、智利、伊朗等国也将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纳入其版权法的框架体系中。

在发达国家中,英国在其《1988年版权法》中将民间音乐作品作为一种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给予一定的版权保护;加拿大则通过版权法来保护它的一些传统创作,如面具、图腾柱和土著艺术家的唱片等;澳大利亚在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上也比较积极,其联邦法院认定了“考虑损害时需要重视土著艺术家在其文化环境中受到的伤害”,并开始着手相关的立法。

此外,一些国家如俄罗斯和南斯拉夫,则在其著作权法中明文排除了对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6条虽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已十余年过去了,相关的国家保护办法仍迟迟没有出台。一些地方性行政规章,如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贵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则通过列举的方式将民间音乐作品纳入保存、抢救和传承的客体范围。

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性法律文件

在国际层面上,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正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一些国际组织在推动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法律保护上已初见成效。

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率先制订通过了一部全面保护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地区性国际公约《关于修订〈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协定〉及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定》。该公约1982年2月生效的附件七第二编第46条规定:“受保护的客体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由此,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被纳入该公约确定的地区性国际保护框架中。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通过作者身份不明的未发表作品而将民间音乐作品纳入其国际法律保护体系的。根据该公约第15条第4款的规定,获得保护的作品须符合以下条件:应是一部未发表的作品;应是一位不知姓名的作者;应有充分的理由推定,尽管作者不为人知,但他是伯尔尼同盟某一成员国的国民。

此外,1982年6月28日至7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联合召集了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并最终于1985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创作表现形式防止对其非法利用和采取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以列举方式将民间音乐作品纳入防止被非法利用或其他损害行为的保护范围。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主要针对各民族的民间创作作品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最值得关注和令人鼓舞的是,2003年11月3日,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首次明确为包括民间音乐作品在内的口述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提供了全面、有力的多边国际保护,为公约所确认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承、传播、交流及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国际合作的基础。我国已于2004年8月批准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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