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甲在2010年投入20万元到我这里做投资生意(类似返利的集资生意),当时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未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我在收到甲投入的20万元时,给甲写了一张收据“×年×月×日投资款20万元”,当时连名字也没写。之后投资失败,本利无返。现甲要求我还款,我要不要还
律师回复:
你与甲的合作是他投给你资金,你返给他利润。如果你确实有投资项目,则你们双方应当是委托关系,即甲方委托你从事投资行为。委托的法律后果是: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委托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如今甲向你要求还款,其出发点可能是把你们双方的投资与集资看成是借贷关系。而从你简单的描述看,无论是借贷的形式要件“借条”和“收据”,还是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意思表示,都没有借贷行为的存在。从证据上来说,甲若要求你还款,则必须有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所以,如果甲没能证明你们之间为借贷关系的证据,便没有还款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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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