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者】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权。
《消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赋予来源于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的相关规定,是其在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宪法朦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现定则更为详细,其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a其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虽然我国《合同法》、《道路安全法》等其他法律对消费者的安全权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消法》是专门针对消费者而颁布的,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的权利予以规定。因此,其已有安全权的规定优于其他法律、法规,若该法未作规定的具体情况,则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