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张先生和王女士了。婚房是两家人一起出资买的,总价100万。但是张先生家里出了90万,王女士家只出了10万。办房产证的时候,王女士希望将自己的名字加上,而张先生则很是大度,虽然他家出了总价的90%,但张先生为了表示诚意,坚持不写自己的名字,所以房产证上只有王女士的名字。过了没几年,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两人感情破裂了,的时候面临。此时这套房子已经升值到了200万。那么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法官的判决是:这套房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该认为是双方父母出资按照比例共同拥有,也就是说,张家占了90%的股份,王家占了10%的股份,离婚的时候,张家可以得到180万,王家则是20万。
新: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