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在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

大律师网 2017-04-16    人已阅读
导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上虽为一重大进步,且日臻完善。但其仍不是万能之灵药。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正处于法治建设时期的国度,人们的法观念,法意识非常薄弱,不法行为发生之频繁让人觉得社会无真正的公平可言。让我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上虽为一重大进步,且日臻完善。但其仍不是万能之灵药。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正处于法治建设时期的国度,人们的法观念,法意识非常薄弱,不法行为发生之频繁让人觉得社会无真正的公平可言。让我们再来回想一下文章开头提到的几个事例。精神损害赔偿也许能使受害人将其转化为物质,使受害人一直以来痛苦的心情有所淡忘。但笔者肯定,受害人的那种曾被人轻视,侮辱的感觉恐怕穷其一生也挥不去。受害人会永远恨透了加害人。也就是说,即使依靠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将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真正填平、恢复原状,留下的是受害人的对加害人的情绪和对人类社会的失望。如果加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通过剥夺其人身自由或生命或许会使受害人的报复心理获得满足。但很遗憾。所以这个时候一向让人崇敬的法律也是苍白无力。因为除去刑法外,其他的法律都不具有满足受害人报复情绪的功能。但我们为什么不仿效一下讲求实用主义的英美国家呢利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来救济这时的法律上的弱者,维护正义。即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某些特殊情况的存在。对于受害者的这种“报复”情结若长期不与理睬,只能导致人们对于法律公平理念的不信任。所以笔者认为,基于真正的公平原则和对受害人实施有效救济的原则,在民事法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件有意义的事。

另外,笔者并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惩罚或制裁功能。虽然从表面上看,受害人得到了比其表面损害更多的赔偿,但精神损害虽为无形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但仍是一种实际损害。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其精神受害的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严格的说甚至还远远不够,也就更不用说对加害人进行惩罚了。如果真有的话,那笔者认为目前司法实务中给予加害人的“惩罚”太轻了。依笔者拙见,应将惩罚功能从精神损害赔偿中剔除出去,而单独建立真正具有惩罚功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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