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共陕西省委 发布文号: 陕发[1998]5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共陕西省委
发布文号: 陕发[1998]5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目前出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也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事关我省跨世纪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通知》精神上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将这项工作作为全局性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规范下岗程序
根据中央的要求和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争取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要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根据社会的承受能力,把握好职工下岗的总量和节奏。要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规范职工下岗程序。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内容包括拟下岗的人数、名单、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提前15天向职代会说明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后,中央直属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和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由省劳动厅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省属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和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地市县属企业报地市或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除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其他企业当年职工下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及以上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劳动部门核准。
对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发给《下岗职工证》。下岗职工凭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下岗职工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得安排其下岗。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一般不要安排下岗。对复转军人3年内不要安排下岗。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后,要通过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新的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妥善分流。
三、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服务
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称\'再就业服务站\'。不得由职能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下岗职工变动情况。同时,要与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就业和培训信息,为下岗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再就业服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由企业党政负责人担任或兼任,并视下岗人员数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包括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不能领取工资达3个月以上,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已经提前内部退养和已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的,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应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本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本地企业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对本行业内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职工,也可接受企业委托,管理零散的下岗职工。
四、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第一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二年按75%发放,第三年按70%发放。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含个人缴费部分),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的待遇按我省规定执行。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部分,中央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按二分之一解决,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解决,地县属企业由地县财政解决。同时,运用中央财政调剂给我省的资金,对各地市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劳动厅商定。国有独资赢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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