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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监管

大律师网 2017-04-20    人已阅读
导读:【正文】一、 背景知识与案例(一)什么是远期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ucp500”并未对远期信用证作明 确定义,该惯例只是把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付款信用证。对 于承兑付款信用

【正文】

一、 背景知识与案例

(一)什么是远期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ucp500”并未对远期信用证作明 确定义,该惯例只是把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付款信用证。对 于承兑付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后并不立即付款,而仅在远期汇票上承兑 ,待汇票到期日届满时才付款。我国金融监管意义上的远期信用证主要就是指自银行承兑日 起算至付款日为90天以上的承兑信用证。

 (二)远期信用证监管的政策背景 :对远期信用证的监管是以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为背 景的。我国于1996年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义务,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 兑换,但我国对资本项目仍实行审批管理。具体表现为只要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商品、服务 、转移支付等经常项目下就可自由付汇;而涉及到资本项目,即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输出 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就需要外汇管 理部门的事前审批。这种情况就好像是一国的外汇管理之城有两扇门,一扇门关闭着而另一 扇门已经敞开了,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法之徒自然会想尽办法从开放的门中混进混出,借经 常项目之名,行资本项目之实。其中一种情况就是假借贸易支付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开立远期 信用证,然后利用该信用证进行非贸易融资。

 (三)一个真实的案例: 1996年6月4 日,境内a 公司向境内某中资银行(甲银行)申请开立 期限为150天的远期信用证,金额为950,000美元,用于进口澳大利亚牛皮,受益人是澳国b 公司,甲银行未收开证保证金。开证后甲银行收到澳国新亚银行寄来的该信用证项下单据, 同时带有未提交提单等不符点,甲银行将不符点提示给a公司,该公司同意接受全部不符点 。付款日到来时,a公司未能将相应金额人民币存入甲银行帐户,甲银行只好为该公司垫款 并代其购汇以便向持有汇票的境外银行付款。此后,b公司以部分退货为名向a 公司汇入850 ,000美元。a公司用上述外汇归还甲银行部分垫款,余额部分一直未偿还。事后调查得知, 该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关系密切(有同一主要股东),两公司之间根本没有真实的贸易交 易(b公司从未向a公司移交提单或其他商品物权单据)。甲银行所收到的新亚银行寄来的信 用证项下单据如保险单、装箱单、发票等均为b公司伪造,经过事先串通的a公司表示接受该 套单据,于是不明真相的甲银行对汇票予以承兑。而一经承兑,信用证受益人即b公司就将 该汇票提交境外银行要求贴现,由于甲银行的国际信誉良好,境外银行愿意予以贴现,该笔 款项被b公司使用完毕后,以退货款名义入境并经由a公司归还甲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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