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程投标中“围标”问题的成因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投标人之间的“围标”现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三个:
第一,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在法制、诚信、契约、市场化经济的今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违反《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围标”行为惩治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制度不配套、不细化、不完善、不严谨及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小,多头管理等问题,造成监管难以落实。由于处罚力度不够,其违法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和人员的投机心理,产生了“围标”现象的经常性发生。
第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招标文件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够规范,评标办法没有设置有效防患“围标”的相应措施,给企业或个人的“围标”有可乘之机。
第三,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由于资源不能共享,造成不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围标”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企业经营信息不公开、不共享,造成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诚信度、经营能力、经营状况无法了解,加大了“围标”者的侥幸心理。例如:一个投机取巧的企业在某地受罚后,即使在该地被挂上“黑名单” 换一个地区又照样畅通无阻为所欲为。又如:一个企业已在某个地区中标承揽了好几个工程,但是在另一个地区照样参与竞标,中标后,其虽无能力承建,而内部却将中标工程转包给另一企业施工。如果资源能够有效共享的话,对于已中标多家的企业就可以设置预防性禁入条款,禁止超过自身建设能力的企业再进入招投标程序,从而有效防止工程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