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捕后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包括、延长羁押期限和审查以及提起未判决阶段的羁押。仅从立法条文本身来看,我国的羁押制度还算比较完善。但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变相羁押和久押不决的问题不时被披露,羁押中间审查程序缺失的问题更是长期存在。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羁押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执法标准不统一,和措施存在适用的瓶颈难题。因而,立法上必须对羁押条件予以明确限制,司法上要统一执法尺度,健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适用的配套制度,并通过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来完善捕后羁押制度。
【关键词】羁押;逮捕;延押;中间审查;救济;考核
【写作年份】200年
【正文】
羁押,通常是指审前羁押或者未决羁押,即国家专门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法院判决前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①],包括、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未判决阶段的羁押。本文着重研究捕后羁押,即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未判决阶段的羁押,并以S市J区办案情况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总结捕后羁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探究其问题成因,在现行法律和制度框架内提出改革构想。
一、捕后羁押现状 基于数据的分析[②]
(一)羁押措施普遍适用,羁押率较高
.构罪即捕,逮捕率畸高
2005年至2009年S市J区平均逮捕率为95.8%,近三年均在96%以上[③]。这说明,在该区被提请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绝对多数都被批准逮捕,羁押成为常态。
首先,从法益侵害性程度不同的几种代表性犯罪的逮捕率来看:
⑴2005年至2009年的平均逮捕率为98.3%,2006年最低,为97.33%,近三年均在98%以上,2009年高达99.2%;
⑵2005年至2009年的平均逮捕率为98.7%,除2006年为97.25%之外,其余年份均在98%以上,2009年高达98.77%;
⑶2005年至2009年罪的平均逮捕率为93.64%,2006年至2008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2008年最低,为9.04%,2009年有所上扬,达到92.3%。
上述数据表明,对抢劫罪基本 构罪即捕 ,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是在被羁押状态下进行刑事诉讼的。对于盗窃罪,虽然其法益侵害性低于抢劫罪,但逮捕措施的适用范围并未因此降低,相反,2008年其逮捕率还超过了抢劫罪0.52个百分点。对于交通肇事罪,尽管其属于典型的,且一般法定刑较低,但逮捕率每年均在9%以上。可见,就法益侵害性视角而言,对逮捕措施缺乏针对性审查,倾向于普遍适用。
其次,从几种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来看:
⑴2005年至2009年外来人员平均逮捕率为97.02%,2005年最高,为98.25%,近三年均在97%左右;
⑵2005年至2009年无业人员平均逮捕率为96.58%,2006年最低,为95.7%,近三年涨幅较大,均在97%以上;
⑶2005年至2009年未成年人平均逮捕率为95.24%,2006年最低,为92.9%,近三年均在96%左右;
⑷2005年至2009年在校学生平均逮捕率为90.3%,2006年最低,为86.4%,2008年最高,为94.09%。
上述数据表明,对外来人员涉嫌犯罪基本倾向于批准逮捕,但 大量外地人被逮捕,其中不乏在此市有较为固定住所、职业的人员,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现象非常普遍。 [④]对于无业人员涉嫌犯罪,其逮捕率除2005年和2006年略低于外来人员逮捕率,近三年均高于外来人员逮捕率,说明司法实践中对无业人员更加偏好批准逮捕。对于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涉嫌犯罪,虽有《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指导规定,但未成年人逮捕率仅2006年降至92.9%,其它年份均在95%以上,在校学生逮捕率也均在90%左右,2008年甚至达到94.09%的高位。所以,就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视角而言,逮捕措施的适用亦缺乏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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