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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南路醉驾案肇事者被起诉

大律师网 2017-04-21    人已阅读
导读:“宁国南路醉驾案”肇事司机马海涛被合肥检方提起公诉,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批捕罪名“交通肇事罪”大不相同。  今年6月8日凌晨1点多,

  “宁国南路醉驾案”肇事司机马海涛被合肥检方提起公诉,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批捕罪名“交通肇事罪”大不相同。

  今年6月8日凌晨1点多,马海涛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宁国南路撞了两个人,其中一人被撞倒在地,另一人被卡在前轮下。此时,面包车并没有停下,而是继续前行了近400米。被拖行男子在送往医院后停止呼吸,另一名男子则当场死亡。凌晨4点,马海涛被警方抓获,经过初步检测,马海涛血液酒精含量达199.10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事故发生后,马海涛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近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改变案件定性,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此案提起公诉。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认为马海涛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行入车流和人流量较大的车道,撞人后没有积极救治反而将行人拖行数百米,之后仍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起诉罪名,除了这些还有其他理由,但这是焦点案件,备受关注,现在不方便多说,开庭时我们的公诉人会一一阐述加展示。”该院相关部门一位负责人以不能违反纪律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省城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孔维钊律师向记者介绍说,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的结果”的心态。交通肇事罪在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是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两项罪名的量刑也不同,交通肇事罪一般是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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