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管理专利工作职能的部门。
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并非任何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就是说,不设区的市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
经过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后来的地方机构改革以后,各地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一般称作“xX X知识产权局”。
除了依照《专利法》第57、58、59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外,专利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