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2009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为保障《条例》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我办严格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动公众参与,开展了相关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2009年7月31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发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1个月。其间,通过我办网站收到公众意见20份,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以及传真收到公众意见6份。
(二)2009年8月3日的《新快报》、《信息时报》,8月13日的《广州日报》等媒体,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制度和焦点问题作了报道,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
(三)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2009年8月19日,我办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了来自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州光亚法兰克福展览公司等23家展会企业代表的意见。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财经工委、市经贸委、市协作办、市工商局和市外经贸局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8月29日,《南方都市报》对立法座谈会的情况作了特别报道。9月21日,通过我办网站发布立法座谈会会议记录。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2009年8月25日,我办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张晋红教授、广州会展产业研究所刘松萍教授等法律、会展、物流等相关领域的学者以及律师界的专家,针对《条例》立法的定位、思路和涉及的争议性较大的问题,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财经工委、市经贸委、市协作办、市工商局和市外经贸局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论证会。9月21日,通过我办网站发布专家论证会会议记录。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公众参与过程中,通过网络、信函、传真、会议等方式共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110条。
主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归纳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定位问题
归纳意见:1.《条例》的制定遵循市场经济“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原则,重视行业管理规范的建立,取消行政保护和限制,为展会行业内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平台。
2. 法规应以支持与引导行业发展为重点,着重于展览运作方面,提升广州的竞争力,并非限制行业的发展,让广州成为展会市场受限制的地区。
处理情况:采纳。“市场主导”是《条例》的首要立法原则,在具体制度方面注重服务促进与管理规范并重,规定了规划和指导目录,加强宏观引导,第二章“招展与办展”对于展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第三章“服务与管理”规定了政策扶持、信息服务平台、投诉制度等服务措施和现场监管等监督管理措施。 (二)关于行政管理体制问题
归纳意见:1. 建议明确一家常设机构,负责执行《条例》,并规定该机构不应具体主办、承办、协办展览项目。
2. 建议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每年1月和6月,展会统一向市经贸部门备案,同时邀请工商等部门统一管理,较公平公正。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条例》中明确规定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展会的行业主管,包括规划、指导、协调和综合协调。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登记和监管,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此外,《条例》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向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年度计划的规定,只规定展会在举办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三)关于“同期同质展”问题
归纳意见:1.“重复办展”实质是一种资源浪费,必然导致恶性竞争,建议间隔时间延长至不短于二个月。
2.规范会展市场,不是要垄断市场,而是使企业在一定规则下有序竞争。国内外会展发达城市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禁止同期同质展在同城举行;二是禁止会外会;三是设置一定的间隔期。
3.同期同质展的出现具有行业特殊性原因和现实必要性,而且“同质”的界定标准较为模糊,操作存在一定难度。解决目前广州市展览市场出现的部分恶性竞争和扰乱市场行为的关键在于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和行业秩序的完善,而不是限制同期同质展。
4.限制场馆展会排期,会使场馆自主经营行为受到较大限制,同时将会使得老场馆具有一定的先发和垄断优势,对在建、新建场馆造成较大打击,影响公平竞争,建议取消对场馆的展会排期限制。
5. 建议明确规定对于重复办展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6.建议从展会名称、招展范围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来界定管理“同期同质展”。
7. 避免克隆展、同期同质展,根本性问题在于展馆,不允许场馆重复租赁即可,不应限制展览公司。
处理情况:采纳第2、5点意见,部分采纳第1、4点意见,不采纳第3、7点意见。
理由:完全的放开竞争将导致市场的无序,我市展会市场目前已出现了一定的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现象,影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同期同质展”问题在法律上予以规范。《条例》规定名称、内容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展会应当有一定的间隔期,在具体间隔时间的规定上考虑到避免恶性竞争和我市展会市场发展培育两方面的要求以及我市展会市场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前后各15天的间隔期;同时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对同一展馆举办展会的间隔期特别要求,不管同一展馆或者不同展馆,都适用统一的间隔期;对于不符合间隔时间的展会,相应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时的处理原则。 (四)关于品牌展排期保护问题
归纳意见:1. 建议品牌展会的保护期为“前90天”和“后60天”。
2.建议尽快制定品牌展会的评选标准,以面积、届数、行业美誉度等为具体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3.建议尽快评定和公布第一批品牌展会,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品牌展会名单。
4.实施品牌展会的评定和排期保护,将会导致优势档期、题材资源高度集中,从而减少广州每年办展的题材、数量、面积,建议放开品牌展会保护。
5. 从2008年展会数量统计来看,广州2万平米以上与2万平米以下的展会的比例约为2:8,中小型展会占据了最大的市场份额,不应单一保护品牌展,否则容易造成温床效应。
6. 品牌展保护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展览是商业运作,应当由市场调节。
7.品牌展也应当执行关于“重复办展”间隔期的规定,没有必要另外再保护。
处理情况:采纳第4、5、6、7点意见,不采纳第1、2、3点意见,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品牌展会排期保护”的规定。
理由:由于业界对品牌展会的评定标准分歧较大,还没有权威的统一标准,而且在《条例》中对部分品牌展会给予长于其他展会的保护期,与《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存在冲突,故删除相关条文,对所有展会(无论是否品牌展会)都适用关于间隔期的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傍名牌展”是“同期同质展”的主要表现形式,关于“同期同质展”间隔期的规定必将对“品牌展会”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
(五)关于展会年度计划的申报与编制问题
归纳意见:1.展会的筹备起较长,存在较多变数,要求提前一年申报在操作上有难度。
2.计划申报制度增设了一道最严格的审查程序程序,没有简化程序。
处理情况:采纳以上两点意见,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年度展会计划的申报与编制的规定,并在《条例》中规定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展会信息。
(六)关于展会行政审批问题
归纳意见:1.建议进一步规范审批标准,采取“统一收案、分头审批”的方式,设立统一办事窗口进行申请受理和材料提交,由牵头部门将申请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逐步实施展会备案制度。
2.要促进展览的发展,应该是展会审批的流程相对简化及清晰化,提升广州办展的竞争力。 3.办展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治安要报公安机关审批,展场户外临时拱门气球横幅的布置要报环保局审批,道路指示牌要报城管部门审批等等,这给展会主办方带来了诸多不便。如能统一申请办理,将极大简化办展程序。
处理情况:采纳第2点意见,在草案中明确了展会登记的材料、时限和核准原则,进一步明晰审批流程。由于统一审批存在法律上和操作上的较大障碍,不采纳第1、3点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可考虑。
理由:现有的展会审批事项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若要授权一个部门行使其他部门的审批权,须经国务院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超越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若采用委托受理申请的方式,由于不同审批项目的申请时间、条件和程序差异很大,统一受理的可操作性不高,不一定能起到简化审批的效果。
(七)关于展会名称使用问题
归纳意见:关于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眼的条件应该更宽松,不要太严格,只要国家没有禁止就不应限制。
处理情况:采纳,删除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名称使用的规定,对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冠名,国家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执行国家的规定,本市不做限制。
(八)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归纳意见:1.对于“违法招展办展”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建议补充规定“黑名单”和通过网站公开通报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