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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大律师网 2017-04-24    人已阅读
导读: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旧债务重组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

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旧债务重组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难以回避“公允价值”。而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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