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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不宜征收地方

大律师网 2017-04-25    人已阅读
导读:湖北保监局: 你局《关于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业务是否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请示》(鄂保监发[2004]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年期以下人寿保险业务属返还性业务,即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将在未来以给付的形式返还给

湖北保监局:

你局《关于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业务是否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请示》(鄂保监发[2004]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年期以下人寿保险业务属返还性业务,即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将在未来以给付的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其业务性质与工商业、其他金融业根本不同,其保费收入与其他行业的营业收入也存在本质区别。正是由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规定,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同样道理,若向寿险公司的长期人身保险业务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将不利于寿险行业按照产品自身规律进行经营,对公司经营形成不必要的负担,从而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构成金融不稳定因素。因此,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不宜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请你局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争取支持,同时向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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