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九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 (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8%;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1600兆瓦;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5%或者1000兆瓦;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750兆瓦; 5、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2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的; (四)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的; (五)小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一般电网事故: (一)110 千伏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或者800兆瓦;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8%或者500兆瓦;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400兆瓦; 5、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100兆瓦。 (二)变电所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 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 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装机容量不满3000兆瓦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 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 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五)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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