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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追究刑责

大律师网 2017-04-29    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业内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业内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现行《广告法》共6章49条,于1994年颁布,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广告法》颁布十几年来,新的广告形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律部分内容落后于广告行业发展,致使某些领域缺乏相关法律规范,亟须进行修改完善。

刘凡表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由现行的6章49条调整为8章91条。

强化约束明星名人代言广告

近年来,部分明星、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被行业协会集中点评、曝光,由此引发的行业协会与明星、名人一系列纠纷备受公众关注。

南方周末此前报道,去年9月,由知名演员王宝强代言的河南绿业电脑学校石家庄分校涉嫌欺诈,人去楼空;去年11月,中国广告协会首次公开谴责十则违法保健食品和器械广告,它们都由著名演员侯耀华代言。

据南方周末了解,现行《广告法》未对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做出规范,而在欧美国家,有关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远比中国严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规定,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其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部分的声明必须要有事实依据。

我国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方面的名人代言,还缺乏相关明确的法规。

据悉,在本次《广告法(修订送审稿)》的调整条款中,借鉴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经验,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刘凡表示,该修订送审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此修订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加大网络广告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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