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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责任问题的咨询

大律师网 2017-04-29    人已阅读
导读:《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法律咨询:合伙做生意责任问题的咨询 对于合伙做生意,签订3年合作合同,但未成立公司(营业执照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法律咨询:合伙做生意责任问题的咨询

对于合伙做生意,签订3年合作合同,但未成立公司(营业执照是个体户或合伙企业),3年后未重新签订合同,继续经营,后面发生的责任由法人代表单独承担,还是合伙人一起承担

律师回答:

如果合伙事实仍然存在,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加盟推荐律师:徐娟律师

徐娟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擅长房产.婚姻.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诉讼.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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