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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物权竞存之称谓

大律师网 2017-05-03    人已阅读
导读:【担保物权】关于担保物权竞存之称谓 从词义上讲,竞者,相争也;存者,存在也。竞存,乃指数物竞相存在,且彼此争胜。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一概念既表明了数项担

【担保物权】关于担保物权竞存之称谓

从词义上讲,竞者,相争也;存者,存在也。竞存,乃指数物竞相存在,且彼此争胜。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一概念既表明了数项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的客观现象,又隐寓了数项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争优或相斥的冲突关系。而人们通常所采用的“担保物权的并存”之称,其涵义则往往只及前项而难及后项;同时,同一债权设有数个担保物权共同担保的现象,广义上亦应属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之一,而此种“一债有数保”现象与我们这里所谈“一物保数债”,显属异类。故此,笔者认为,对一物数保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竞存,较之并存之称更为允当。

还有的学者将同一财产上存在同类担保物权的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并存,而将存在不同类的担保物权的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竞合”。笔者认为此称不妥。竞合,乃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民法上所讲的权利竞合或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权利或责任产生,并使这些权利或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竞合现象系因同一个法律事实而引起,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相同,竞合问题的处理规则,通常是允许权利的选择行使。而担保物权的竞存,是由数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在典型和绝大多数情况下,数个担保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是不同的,即权利冲突通常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发生;竞存现象的处理,主要是规制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中的哪一个位次在前、效力优先的问题,而不是权利的选择行使问题。可见,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与民法上的权利竞合问题有着诸多差异,故而两者不宜混用同一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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