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保证金余额】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
1、证券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并持有证券,承担证券投资风险并行使证券权利的主体。
证券投资者的权利:
证券投资者的权利是指证券投资者因证券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核心是股东权利。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规定,股东权包括:(1)资产受益权:证券投资者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的权利;(2)股东大会出席权: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质询权等具体权利;(3)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请求时,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以表决权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4)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这些权利由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共同行使。股东大会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薪酬,通过和修改公司章程等;(5)监督、建议、质询权: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或者自己担任监事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6)违法行为阻止权: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请求;(7)股份转让、赠与、质押权: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法人股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投资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实现股份的赠与。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份质押担保债务,股份质押应当在有关机构进行登记;(9)知情权:有权获得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信息,其中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下列资料: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等;(10)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时,投资者有权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11)寻求司法保护权: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股东侵害时,股东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12)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证券投资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开户和委托合同的义务。
投资者在开户和填写委托单时,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向券商提供虚假的信息,在填写委托单时,如果开户登记的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必须立即通知证券商予以更正。
(2)正确填写委托单和选择委托方式的义务。
委托人在提出委托买卖和选择委托方式之前,应对自己准备买入或卖出的证券价格变化的情况有较充分的了解,正确选择委托买卖价格、委托方式和委托期限。
(3)交存交易保证金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证券商代理买卖证券时,不得透支买空,也不得卖空,在发生委托人帐户透支的情况下,委托人有责任补足交易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4)接受交易结果义务。
委托人的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不管市场行情有何变化,只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不得反悔。
(5)履行清算、交割、过户的义务。
委托人在受托人按其委托要求成交后,必须如期履行交割手续,否则即为违约。在委托买卖中,委托人向证券经纪商发出指令后,因为行情变化等原因,在委托有效期内,只要买卖还未成交,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消原来的指令。
(6)支付交易费用的义务。
股民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如向券商支付委托手续费和佣金,向国家交纳印花税,向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支付过户费。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直接面对投资者的是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证券经纪商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
(1)对客户的身份和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审核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有权不接受其委托。
(2)为客户提供服务有权收取佣金。
(3)证券经纪商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4)除法律规定监管、司法机关、交易所以外,未经委托人许可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查询。
(5)对客户提出有违反《证券法》的要求事项有权拒绝。
(6)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易系统故障而带来的损失可以免责。
证券经纪商的义务:
(1)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的代理协议。
(2)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证券、代理客户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客户保管买入和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客户领取分红派息。
(4)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其资金帐户和证券委托变化情况的清单。
(5)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交易所的查询不在此限。
(6)为投资者证券交易提供符合监管机关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途径
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通过如下途径寻求保护:
(1)协商:协商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对所发生争议进行磋商,就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协议。当事人协商解决证券纠纷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可以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人主持下进行。争议双方经过调解,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后,调解人可以制作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分别签字盖章。对重要的证券争议,有关机关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加盖公章。
(3)向有关机关投诉或举报: 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有关机构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和行业自律组织投诉,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检举揭发各种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
(4)仲裁: 通过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证券纠纷时,而且争议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或相关的协议中有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投资者既可以在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开户或委托协议中订明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除应明确表达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外,还应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一旦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不得复审。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向法院诉讼: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者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是法院的社会职能之一,法院有义务公平、依法地进行审判。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附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送交法院。无论法院一审如何判决,投资者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协商、调解、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以兼用。
4、解决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由于各方面原因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比如股民间全权委托纠纷、由于技术原因导致投资者交易不畅通引起的纠纷、股民的过失透支和恶意透支引起的纠纷等。一旦发生纠纷,一般通过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 、仲裁、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解决纠纷应注意一些极为重要的事情。
(1)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在纠纷解决时,自己的主张有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十分重要。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证券公司等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可作为证据的凭据,如开户协议、委托协议、成交回报单等等。这些证据是法院审案、仲裁机关作仲裁必不可少的凭据,也是投资者主张的证明。要注意保管好相关的协议书,如果产生纠纷,有了该协议书作为法院审案、仲裁机关作仲裁的凭据,就可以使事情的解决相对简单化,也可以较好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2)善于借助律师辅助。证券纠纷一般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如证券法、公司法、经济法、民法等。投资者一般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时间、精力去处理这些问题。在纠纷产生时,如果事情的解决较为简单,通过简单协商就可解决最好,如果问题复杂,投资者可以向有关律师进行咨询,借助其专业知识处理证券投资中的纠纷,加速事情的处理。
(3)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纠纷产生后一段时间内不主张自己权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这称为诉讼时效制度。所以投资者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产生纠纷不能用协商、调解尽快解决的,或协商、调解拖延时间的,应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请求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5、如何成为理性投资者
每一位股民在踏进股市那一刻,无不希望能够获得巨大成功,然而,如愿者寥寥,抱怨者众多,其中缺少一个正确的操作方法是人们未能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正确的投资理念--股票投资十要可以提高您在股市中获胜的把握。
一要下海不悔
要根据个人信心的程度,拿出全部积蓄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参与股市。这样的好处是赚了钱自不用说,赔了钱也不至于伤动筋骨。
二要耳听八方
既入股海,不比儿戏,若想修炼到沉浮自如,应先从耳灵嘴勤做起。因为市场上各种信息都会给投资者形成不同的心理影响,促使其作出不同的决策。
三要注意观察国家政治经济大事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经济发达的国家,政治、经济的影响都会给股市带来变化。作为投资者,要密切关注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政治、经济动向,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以利于研判股市走势。
四要尽量掌握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对于公司的上市公告书、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有关公告等,要尽可能详细研读,并抓住主要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五要有承担亏损的心理准备
股票投资,万万不可企望自己成为常胜将军。要有承担套牢、止损、亏损的心理准备,既要赢得起,又能输得起。
六要学会独立决策
刚下海的散户,一定不可盲目跟风,要学会独立思考,靠自己的分析研判去独立决策。
七要见好则收
处变不惊绝不等于贪得无厌。每个入市的投资者都想在顶峰抛出,在谷底吃进,但究竟“顶”在何方,“底”在哪里,却没有任何人、任何一种公式能准确捕捉它。因此,在投资技巧中有20%获利理论,就是奉劝人们“见好就收”。
八要选择好个股
股票投资,对股票质地的选择十分重要。例如,同样处于跌势时期,有的股票跌幅超过平均值,有的却小于平均值,各股质地不同抗跌性也不同。在强势或牛市行情中,股票的质地又直接决定其上扬幅度。所以,选择股票就是选择收益。
九要学会对股市评论的取舍
股市评论风采各异,观点不一。任何高明的股评者也难以每评必准,每言必中。股市评论的质量也是股市进步与发展的标志之一,关键是投资者是否能够从中开拓思路,是否懂得最好的顾问是自己,是否能够善于从纷繁的股评中加以取舍,就像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挑选真正物美价廉的东西一样。
十要确立合理的心理价位
确立心理价位是股市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否合理地确立心理价位,是理智和成熟的表现。盲目追涨或恐慌杀跌均反映出投资者缺乏合理的心理价位。
6、选择证券营业部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由于交易所交易通道有限,证券投资者不能直接到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只能通过履行经纪职能的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来进行股票投资。因此,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交易的效率、投资收益和资金的安全。
根据国家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的设立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由于各方面原因,国内各个证券公司在规模、经济实力、经营水平各方面差别较大,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在业务水平、经营能力、咨询力量、财务状况等方面也有较大差距。据深圳证管办对深圳市内202家证券营业部2000年度业务和财务报表的审核,发现深圳市内各营业部或多或少存在以下七个方面问题:挪用客户保证金、大额透支款尚未收回、违规从事资金拆借、三年连续亏损、持续经营困难、所在公司或营业部存在多个诉讼事项或大额诉讼事项、所在公司停业整顿或营业部被其他公司托管、违规运作、内部管理混乱。因此证券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交易时要对将要开户的所在地营业部进行认真的考察、分析和判断。首先,投资者必须确定其合法性,如果遇到非法证券交易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会遭受到巨大损失,同时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合法性问题解决后,可再依据其他客观标准来选择令自己放心投资的证券营业部。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公司规模、信誉、服务质量、软硬件及配套设施、内部管理状况等等。
因此,投资者选择证券营业部时,要对被选的证券营业部有所了解。倘若投资者随意选择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就有可能遇上以下风险:因证券公司营业部经营不善招致倒闭的风险;因证券公司营业部经营不规范造成保证金及利息被挪用,股息被拖欠的风险;因证券公司营业部管理不善导致账户数据泄密的风险。这些风险属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是完全可以回避的。投资者多一分谨慎,就少一分风险!
7、如何减少证券纠纷的发生
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加以补救能够最大程度上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在交易前进行妥善地安排,可以避免或减少纠纷的产生,此为上策。
投资者开户时必须与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和《指定交易协议》,形成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双方依约享有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指定交易这一概念是特别针对上海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而言的。所谓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作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在与该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并完成一定的登记程序后,投资者便可以通过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以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投资者也可以在原来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撤销指定交易,并重新指定新的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进行交易。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时要了解协议的内容,并需对以下条款予以足够注意。
* 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业务范围和权限;
* 指定交易有关事项;
* 买卖股票和资金存取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 委托、交割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 委托人保证金和股票管理的有关事项;
* 证券营业部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 双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
切忌进行不受法律保护的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指投资者按照约定规定,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或融券进行交易。目前,我国的法规禁止信用交易,是一种违法活动,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券、融资交易,因此,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透支协议”及“抵押融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要保管好自己的帐户卡、密码以免遗失或泄密情况出现。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证券买卖。定期查询自己的帐户余额以免自己的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领。
8、防止股票盗卖和资金冒领
股票被盗卖和资金被冒领是证券营业部偶尔发生的事,无论责任是谁,一旦发生此类事件,都是十分不愉快的,而且事情的解决和处理费时、费力,比较麻烦。一般发生盗卖并提走保证金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股民自己没有保护好自己的股东帐户和密码;二是券商不认真审核提款手续,因而给犯罪人以可乘之机。为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证券公司应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内控制度,而投资者自己也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在日常投资实践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投资者须注意的是股票被第三人盗卖及保证金被冒提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股民的相关证件和交易资料发生泄露,使违法者有机可乘。因此投资者为防止股票被盗用和资金冒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证券营业部开户时要预留三证(身份证、股东卡、资金卡)复印件和签名样本;(2)细心保管好自己的三证和资金存取单据、股票买卖交割单等所有的原始凭证,以
防不慎被人利用;
(3)经常查询资金余额和股票托管余额,不定期修改密码;
(4)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5)注意指定存折的保存、保密,减少柜台转账,逐步采用电话转账等方式;
(6)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向证券公司要求透支或接受透支;
(7)保护好自己的股东帐户和托管股票,不向任何人出借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身份证件;
(8)切忌在公开场所大声唱念个人资料;
(9)排队等候办理业务中,要加倍注意,防止自己的姓名、资金帐号、帐户余额、密
码等内容被别人看到;
(10)在营业部委托机上操作完毕时,千万要记住退回到原始委托状态。如果您在操作
状态时因慌忙和遗忘而离开,违法者便有可乘之机,随意操作您的股票和资金。
(11)不请他人代填委托单、存取款单等凭证。
目前A股市场采用“T+1”交收制度,即当天买卖,次日交割。投资者应在交易日后一天在证券营业部打印交割单,以核对自己的买卖情况。如投资者发现资金账户里的资金与实有资金存在差异,应立即向证券营业部查询核对,进行交涉。投资者在需要时还可向证券营业部索取对账单,核对以往交易资料,如发现资料有误,可向证券营业部进行查询核对。
9、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法律法规
保护投资者权益,给投资者以安全感和信心,建立公开、透明、健康的证券市场是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热切期盼,也是证券市场的重中之重。
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相关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2)证券管理机关颁布的有关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证据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交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至八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暂行条例》等等。
10、投资者如何识别非法交易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有些不法分子,非法设立证券交易机构,欺骗投资者。剖析非法交易的“拉客”手法,常有以下几种“花招”:
一是为投资者提供融资(透支)。国家明文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中超出投资者自有资金上限再由他人进行融资投资是违法的。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大都通过许诺为客户提供高比例的融资(提供透支条件),欺骗投资者说在赢利后双方分成,以此引诱投资者。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出,就要全部没收非法收入,还要加罚处理。
二是利用虚买假卖欺骗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期货、股票交易必须在法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和期货合约的证券、期货公司,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有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进行,不得使用假借他人名义为别人买卖股票期货,更不能在合法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而非法证券期货机构或是通过自己在合法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客户所需的买卖行为,或是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所谓的交易以蒙骗投资者。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前要查看经营机构的合法手续和证件,防止有的非法机构将客户的委托单根本没有传入合法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撮合,而是直接将客户委托单对冲、对赌。甚至为了掩人耳目,由非法机构假借合法机构的名义,称自己仅充当客户与该合法机构之间的中介,实际上合法机构根本不可能与其“合伙”。非法机构一旦得手,他们就会携款逃之夭夭。
三是控制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进行诈骗。这些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成交回报时间上留有较大空间,客户不能立即查询成交情况,行情信息传送也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有些机构连行情都是人为控制和操纵,通过修改交易数据,根据买卖汇总情况在行情终端上虚拟行情走势,给出正规市场根本没有的成交价格。投资者一旦进入,损失将很难避免。
四是通过场外所谓的“经纪人”拉客户,也是非法机构的惯用伎俩。证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本身就是证券、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客户在其处开户进行股票、期货交易没有必要再通过交易场所外部其他经纪人为投资者“服务”。而非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控制客户和逃避责任,一般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所谓“经纪人”,通过这些人将正规证券、期货机构的客户或其他投资者欺骗到非法机构参与非法交易。
五是非法机构通过从事和代理境外期货和期权交易,欺骗国内投资者。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未批准任何一家境内机构或境外机构从事和代理境外期货和期权交易。非法机构提供的行情是不完整的部分合约行情,有的甚至是隔夜行情。普遍没有固定的下单渠道,并且自行设定解释合约和交易规则
11、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国
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与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要求规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设定的原则和要求,《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性文件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主要种类有:
(1)、警告: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与的警示和告诫。警告不涉及
到被处罚人的实体权利,只是对被处罚人精神上的一种惩戒。警告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和其它罚则合并施用。
(2)、罚款: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强制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罚款,
是对被处罚人的一种经济制裁,罚款的数额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3)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退还非法所筹集的股款和基金资金及其利息。
(4)没收非法所得,即证券监管机构将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所得,包括非法
获取的股票、基金等证券,依法收归国有。
(5)停止股票发行资格。即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取消违法、违规的有关公司发行股票的
资格,该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
(6)暂停证券业经营从业许可。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它证
券从业机构依法停止其一定期限内证券业务经营从业的许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它证券从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进行证券业务经营。
(7)撤销证券业务经营、从业许可,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
他证券从业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经营从业资格,证券经营机构和其它证券从业机构不得进行证券业务经营。
12、如何对待证券投资咨询
投资咨询在西方国家中称为投资顾问,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包括机构和个人。由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能根据客户的要求,收集大量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向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帮助客户建立投资策略,确定投资方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主要包括:(1)接受政府、证券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委托,提供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方面的研究分析报告和对策咨询;(2)接受证券投资者的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市场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咨询;(3)接受公司委托,策划公司证券的发行与上市方案:(4)接受证券经营机构的委托,策划有关的证券事务方案,担任顾问;(5)编辑出版证券市场方面的资料、刊物和书籍等;(6)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以及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出现,一方面适应了证券市场专业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符合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作用是:(1)咨询人员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通过对证券市场各相关因素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形成报告公布给投资者,从而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2)咨询机构可以为市场上的发行人、投资人出谋划策,帮助他们选择筹资、投资的最佳方案,从而有利于减少投资者的盲目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3)咨询机构结合宏观经济因素,运用大量的事实数据对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4)咨询机构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并在有关媒体发表分析报告文章,对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运作也起到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由于证券投资咨询对证券市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对它进行严格管理十分有必要。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证券投资咨询的业务范围、从业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及资格审批程序、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有关违规罚则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的颁布施行,必将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行为,使其在引导投资人行为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证券投资咨询专家观点不一,看多、看空各说不一。投资者正确对待证券投资咨询的正确态度就是:一方面要认真听取广大证券投资咨询专家的意见,开拓自己的思路;另一方面自己也要进行独立思考,综合各家之说,形成自己的独立正确决断。
13、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进一步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不负责任的煽动性语言。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防止和杜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下列情况下应当作出执业回避: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分析报告,也不得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2、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的自营、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所推荐的证券是否涉及下列各项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前五名股东、前五名股东所控股的企业是否持有相关证券;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理财工作室”客户和其他主要客户是否持有相关证券;
(3)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在财产上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是否持有相关该证券;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是否与持有相关证券流通部分前五位的股东有利害关系;
(5)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所在的机构在过去18个月内是否从事了涉及其推荐证券所属企业的除担任承销商和推荐人以外的投资银行业务活动;
(6)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是否就同一证券在同一时间,向不同类型的客户做方向不一致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7)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时,是否向所依托的媒体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其他利益;
(8)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各类传播证券信息的媒体应当遵守《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不得刊发或播发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业务资格证书的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关于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的任何形式的分析、预测或建议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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