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网络虚假广告则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是目前网络购物中比较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一些商家利用互联网技术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监管相对松散等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在网络环境下,因销售者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购买者很难认识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只能凭借经验和习惯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自然容易上当受骗。
(二)消费者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
在网络购物中,大多数网站都会要求消费者提供一些个人资料诸如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以完成交易。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了一个普遍的现象,例如作为商家今后促销之用或出售给其他商家等。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而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的隐私权的保护则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明确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对商家缺少必要的约束,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常被恶意泄露,消费者除了经常受到商业垃圾邮件的侵扰、电话骚扰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会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欺诈、盗窃等,进而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三)消费者的退换货及依法求偿权难以实现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可是网络购物的退货、换货并不是那么容易。在网络购物中,如果不是消费者主动要求,经营者很少提供商品相应的凭证和购物发票,这样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往往找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经营者也会在其格式合同条款内进行规避,较为普遍的就是规定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事实上就是只要拆开包装就不能够退换,因为只要拆开就会破坏包装的完整性,这样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便形同虚设。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网络消费中,因为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互不见面、证据难以搜集、司法管辖权等因素,当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很难实现求偿权。
(四)网络消费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网络购物是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贸活动,而互联网的网络无界性特性动摇了传统的司法管辖基础。虚拟的网络空间和经营者的虚拟资料使得很难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并且在网络购物中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在面对数额较小的纠纷时,若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要先行预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开支,如果纯粹从保护自身权益考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将得不偿失,会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2]。并且这类案件因异地送达、调查取证等也会造成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违背了法院应坚持的诉讼效率原则。因此,如何确定司法管辖,以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就成为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时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