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引用”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范畴。所谓引用,即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适当引用”得到著作权国际公约及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承认,但是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颇具操作难度,以至于日本学者将引用称作是合理使用制度中出现频率最高且留有疑点最多的问题。
最近新刊登的知识产权著作权论文“适当引用”就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范畴。所谓引用,即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适当引用”得到著作权国际公约及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承认,但是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颇具操作难度,以至于日本学者将引用称作是合理使用制度中出现频率最高且留有疑点最多的问题。
合理使用制度最初即是为了促进新作品的创作,基于对原作品的引用需要而设定的。在早期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中,英国法官已认识到未经允许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性,即允许后来作者以创作新作品为目的,以诚实使用为原则,可以不经允许、不付报酬而使用前任作者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