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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

大律师网 2017-05-07    人已阅读
导读:【个人合伙】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32条第二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

【个人合伙】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32条第二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10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105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确定:

A.按照约定份额享有;

B.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C.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①合伙投入财产为合伙人各自所有。

②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可能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无约定时为按份共有。

③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规则分别为:按照约定份额→出资份额→等额。

合伙加盟推荐律师:徐娟律师

徐娟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擅长房产.婚姻.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诉讼.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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