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简介。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过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普遍认为我国也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条文中并未使用这一概念。不过,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的场合,而不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二期公布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原告因卡式炉燃气爆炸毁容获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这一判例标志着我国在司法时务中已经认可了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某些场合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学界一般认为其兼具补偿,慰抚和惩罚三重功能。 总之,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尚未成熟,但也在不断进步。
两者的区别
虽然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也具有惩罚功能,具有制裁加害人的作用,但它与前文所说的英美法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仍是有很大不同的,最为明显的区别表现在:后者的使用与否一律由陪审团来决定,原告丝毫没有请求权,而前者则须有原告的请求,法官却不能主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