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蒋某驾驶机动车由成都往重庆方向行驶时,在行车道撞上冯某驾驶的机动车,导致被撞车辆前排乘车人唐某亡,驾驶员冯某及肇事车辆乘车人钟某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
经审理,荣昌法院认为,驾驶员蒋某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对前方车道内的交通状况观察不当,等到发现前面车辆时避让不及,导致所驾车辆在行车道撞击由冯某驾驶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唐某在乘坐车辆时未系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