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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事故过错的推定

大律师网 2017-05-10    人已阅读
导读:【鉴定标准】对于医疗事故过错的推定 因证据缺乏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终止,没有鉴定出是医疗事故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今日,xx县法院根据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推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赔偿两
【鉴定标准】对于医疗事故过错的推定

因证据缺乏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终止,没有鉴定出是医疗事故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今日,xx县法院根据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推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赔偿两原告42884.82元。

原告一岁半的女儿董某因病于2004年1月22日上午8时许被送往xx县某医院住院就诊。在医治过程中,医院工作人员长达一个多小时未能对患者扎针输液成功。后患者在输液中死亡,女孩死亡后医院工作人员在拔针时不慎将药水瓶打碎,致使药水灭失。几天后,医院才补写了董某的病历。因对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起诉。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在原告之女死亡后未保存残余药液、病历又不是在6小时内补写,致使医疗事故鉴定终止,且被告至今无法证明自己在该纠纷中无过错,因而被推定为有过错;加之医疗技术处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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