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时归责原则

大律师网 2017-05-11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在此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在此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在此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