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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采纳惩罚性原则的

大律师网 2017-05-13    人已阅读
导读: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补偿性原则先天不足:惩罚性原则建立动因之一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而且也包括非财产损害。一般民事责任中的“填平原则”只能解决财产损害问题,对于非财产损害则无能为力,如市场的侵

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补偿性原则先天不足:惩罚性原则建立动因之一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而且也包括非财产损害。一般民事责任中的“填平原则”只能解决财产损害问题,对于非财产损害则无能为力,如市场的侵占、产品名声被玷污、商誉的损害等等。就目前分析,立法上突破“填平原则”似乎很困难。问题是,是维持法律久已有之的某些原则重要,还是解决法律本应解决的实际问题重要笔者认为,作为经验科学的法学,所有理论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是实际问题的解决。面对填平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运用的先天不足,只有在形式上采取惩罚性赔偿,才可能在实际上填平损害[②]。

防止恶意侵权,提高侵权成本:惩罚性原则建立动因之二

只有加重那些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并且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的赔偿责任,才能有效的遏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蔓延。从经济学的视野来看,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重点应定位于将来潜在行为的预防,赔偿不仅要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还要起到惩罚侵害人和防止今后发生此类行为的作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高技术性和隐蔽性,这使得侵权被发现和被起诉、被追究都极为困难。同时,巨大的维权费用会阻碍人们打击侵权行为的现实可行性,而过低的被追究率使得侵权责任对加害人的制裁作用难以发挥,“被抓”的几率较低,“抓住”后的惩戒就应更为严厉。恶意的侵权行为,往往又提高了“被抓”的难度和增加了侵权带来的“获益”。知识产权侵权人易于逃避惩罚,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乃是有效的防范措施,它通过对受害者施以不正常或额外的成本,可起到阻止恶意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

降低执法成本,激励守法行为:惩罚性原则建立动因之三

惩罚性赔偿是为克服和缓解“履行差错”所致的责任不足而设计的一种民事制度,目的在于使赔偿水平等于加害行为导致的外部性社会成本,进而为加害人的守法行为提供激励。这一制度设计同时为民间执法活动提供了经济动因,能产生政府执法方式的替代,使执法活动能以更低的成本展,提高了加害行为的查处概率[10]。目前我国为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付出了远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的行政执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来源于纳税人,属于外部性社会成本。采纳惩罚性赔偿有利于调动权利人积极参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让加害人承担因加害行为导致的外部性社会成本,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激励。

国际立法的示范:惩罚性原则建立的可行性分析之一

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相关的国际立法对国内立法起到了和发挥着推动和导引作用。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第45条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司法当局还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其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该条规定“二者并处”即允许司法当局判侵权人在返还所得非法利润的同时支付法定赔偿额,无疑具有惩罚的性质。虽然该条不是成员方的强制义务,但对惩罚性赔偿的做法是认可甚至可以说是导引的,即采用惩罚性赔偿是允许的。

域外立法的借鉴:惩罚性原则建立的可行性分析之二

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已得到广泛认可。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3条第2款规定,如果存在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被告支付不超过上款中任何赔偿2倍的附加赔偿。美国专利法第284条规定“应该判给请求人足以补偿所受侵害的赔偿金,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侵害人使用该项发明的合理使用费,以及法院所确定的利息和诉讼费用”,对于故意行为,“法院可以将损害赔偿金增到原决定或估定的数额的三倍”。美国商标法也有相似的规定。再如:加拿大著作权法第38.1条规定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法庭应审慎考虑下列因素:被告主观的善意或恶意;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诉讼之前的行为;是否需要吓阻其他类似侵权行为。这种规定确定法定赔偿具体数额时应考虑吓阻因素,具有明显的惩罚功能。该法还规定,法定赔偿并不影响权利人寻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11]。这些规定在其各自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启示:惩罚性原则建立的可行性分析之三

我国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实践证明,这一规定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假货及欺诈性服务的蔓延。以此为契机,学者们开始对我国法律上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反思。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赞成对加害人施以惩罚性赔偿[③],尤其是在侵权法领域。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相一致[6]。在知识产权领域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做法,制定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制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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