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3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六号主席令予以发布, 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此部法律在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借鉴了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提出了我国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的体系,是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是继水、气、声、固废法后,第五部环保单行法,填补了我国在环境污染方面的一个法律空白;首次明确了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和管理范围,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污染实行统一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文约8000字,共8章63条分为总则、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