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保证金制度】关于建立和完善自营市(地)农保风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根据劳动保障部新疆、海南农保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增强省级宏观调控功能,逐步提高基金管理运营层次,加大基金安全系数,有效防范兑付风险,经研究决定,建立和完善我省农保风险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省级风险保证金制度。省里要建立和完善风险保证金制度,设立风险保证金专户,并从以前各级上缴的农保基金积累总额中按文件比例要求提取基金划入专户;自营基金的地市也要按文件规定的比例上缴省风险保证金专户作为本地市的风险保证金,提取上缴比例仍按晋农险[1996]62号文件中规定的15%执行。过去已足额缴纳的,不再重复缴纳;过去缴纳比例不足或尚未缴纳的,从今年2月份开始全额补缴,于2月28日前,足额汇达省风险保证金专户。今后每年新收保费的风险保证金于次年1月30日前,足额汇达省风险保证金专户。
二、使用原则。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防范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此项基金不得平调、克扣和挪用。各自营单位在参保农民到龄领取时,应先动用本级账户基金,本级基金全部用完仍不足兑付时,方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下拨风险保证金,以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兑付。
省农保经办机构将对风险保证金严格按规定进行安全无风险的管理运营,争取收益最大化。省级对各地上解的风险保证金所产生的调剂金,按有关规定进行收益计算、分配。
三、确保政令畅通。建立风险保证金是关系到农保基金能够按时足额兑付的一件大事,是农保工作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措施,全省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农保经办机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款额比例,将风险保证金及时足额汇达省风险保证金专户。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对自营单位取消自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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