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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东股权转让印花税缴纳

大律师网 2017-05-20    人已阅读
导读: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境外股东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境外股东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因而,对于您所说的情况,除非所签订的合同是在境外签订且完全不受境内法律保护,否则都应视为是在境内签订的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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