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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破产债权申报的机关

大律师网 2017-05-22    人已阅读
导读:【破产债权】接受破产债权申报的机关 各国立法对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立法规定债权的申报机关为法院,如日本、美国及我国等;有的国家规定向债权人代表申报债权,如法国86-98号法律第50条规定:“自

【破产债权】接受破产债权申报的机关

各国立法对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立法规定债权的申报机关为法院,如日本、美国及我国等;有的国家规定向债权人代表申报债权,如法国86-98号法律第50条规定:“自程序开始裁定公告之日起,除雇员外,所有持有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权的债权人均应向债权人代表申报他们的债权。”有的国家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规定: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生债权申报的效力。

于债权申报期满后,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应制作债权表。债权表应记载债权人的姓名与住址、债权的数额和性质、债权发生的原因等,交由法院或法院指定的其他机关,以供嗣后债权人查阅。债权表的制作仅依据债权申报的资料,至于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或数额是否确定,制表人无审查决定权,故不得剔除或减少数额。此类问题待债权调查时,经异议人提出,由法院裁定。

根据各国立法,债权表由负责债权申报的机关制作。按照日本破产法第229条及230条的规定,法院书记官必须制作债权表并按权利的性质适当分类。书记官必须将债权表抄件交付财产管理人。债权表必须备置于法院,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法国86-98号法律第100条规定:“债权人代表在征求债务人意见之后,整理出债权申报清册,并附上自己对债权认可、拒绝或移送管辖法院裁定的意见。债权人代表在拟定债权清册后,应及时交给法官监督人。”德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与日本破产法的规定几乎相同,只是债权表的制作人为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上说,这些程序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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