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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劳动合同致企业败诉案例

大律师网 2017-05-24    人已阅读
导读:狄小姐与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8日至2005年4月7日止,试用期为2个月。2005年4月30日双方合同解除。2005年6月3日,狄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广告公司支付2004年7月至2005年4月拖欠工资
  狄小姐与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8日至2005年4月7日止,试用期为2个月。2005年4月30日双方合同解除。2005年6月3日,狄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广告公司支付2004年7月至2005年4月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办理退工手续。广告公司以狄小姐以假学历获取3500元月工资为由,提出反诉,要求狄钠返还工资差额26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广告公司为狄小姐办理退工手续,狄小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广告公司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狄小姐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

  狄小姐称,2004年3月她到广告公司工作,月薪18000元。从2004年7月起至2005年4月止,广告公司拖欠其工资近15万元。广告公司在仲裁委审理期间,提供了一份伪造的合同,上面约定月薪为3500元,故要求判令广告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差额14万余元及25%的赔偿金。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狄小姐提供了和广告公司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共五页,第二页上载:狄小姐月薪18000元。

  广告公司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共五页,第二页上载狄小姐月薪3500元,合同有骑缝章,最后一页有总经理签名。广告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人才交易中心的证明,证实狄小姐的学历为高中,狄小姐的学历不可能获得18000元的收入。此外,广公司还提供了工资签收单、完税证明、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来证实狄小姐的月工资为3500元。

  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劳动合同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广告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第二页与该份合同其他页面的页脚内容、纸张质量存在明显差异,在复印遗留痕迹上存在明显差异,第二页与该份合同页面打印体字迹非一次制作形成。广告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书写有工资金额的第二页,与合同其他页面非一次性完成,是明显篡改。

  法院认为,从劳动合同文本各页纸张色泽来看,狄小姐所提供的文本在印墨、字迹、纸张及页脚等前后一致,而广告公司提供的文本,各页存在明显差异,尤其是记载工资数额的第二页。工资签收单、完税证明等以低于实际工资水平的数额制作并不罕见,它不足以否定狄小姐劳动合同文本在证明力上的优势。狄小姐的学历也并非是决定狄小姐收入的唯一依据。因此,法院认定狄小姐月工资应为18000元。广告公司以月收入3500元向狄小姐支付各月工资,自2004年7月起至2005年4月止,实际每月拖欠狄小姐工资14500元,对此广告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宣判,广告公司被判支付狄小姐工资差额14.5万元和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3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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