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一)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内容。
根据〈保证金台自由式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指,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易公司、工贸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这里指定银行是指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
(1)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主要运作程序。
1、经营加工贸易的单或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果经营加工贸易单位、企业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企业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善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2、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提交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并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给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由其向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账手续。
3、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设立保证金台账,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手册。
4、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央俣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口后一个月内,按海关有关规定向入宇航局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自由式的核销手续。
(2)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有关规定。
1、对在保税区及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2、对辅料及小金额合同备案监管的规定:
①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辅料品种在规定78种范围内的,由主管海关根据出口合同核定辅料单耗用量,免办手册,不纳入台账管理;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定的合同验放,主管海关对上述进口辅料按出口报关单进行核销。
②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含10000美元)经核准的78种辅料和金额在10000美元以下(含10000美元)不属于78种范围的辅料,均不纳入台账管理,由主管海关根据出口成品合同核定辅料用量,核发登记手册,对进口辅料、出口成品进行监管核销。
③对10000美元以下(含10000美元)的加工贸易合同不纳入台账管理,凡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海关对其进口料件和成品监管核销。
3、核销银行保证金台账的期限是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的加工期限和海关规定的加工复出口核销时间确定的。如在执行过程中性合同延期等变更,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核准后,由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的延期等变更手续。
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国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不再经外经贸部门重新审批。
4、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目前中国银行是唯一的办理开设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业务的银行,其他银行均不受理该项业务。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是否在中国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与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业务没有联系。
5、中国银行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办理保证金台账时,一份合同收取100元手续费,以支付办理手续所需的开支。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为一份合同申请开设一笔台账,只向银行交储一次手续费。银行办理同一份加工合同项下的台账变更或核销手续时不再另收手续费。
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和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不另收任何手续费。
6、在加工过程中,如产品因故不能复出口需转为内销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按规定号召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交纳进口税款。如属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口登记管理商品的,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7、对确需跨关区结转进行多道环节深加工的中间产品,一律由调入地海关再次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调入单位或企业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调出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按转关运输办法将有关中间产品监管至调入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的回执向调出单位或企业佃理合同核销手续,并出具有关单证交调出单位或企业凭此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核销手续。
8、由于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后,生活费关不再向企业收取进口料件税款等值的保证金,为加强管理,促进企业遵守法,经国务院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①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逾期不向生活费关办理核销手续的,中国银行不再对新合同设立保证金台账。
②未按合同规定加工出口而转为内销,不及时缴纳进口税款的,由海关会同税务、银行依法追缴税款。
③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有走私行为的,海关依法处理,并停止办理其新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9、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银行对任何加工贸易企业、任何加工贸易商品均不收取任何保证金,只是由银行根据海关的核准手续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按加工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建立一笔台账,仅仅是对进口料件金额的记录,实行的是保证金“空转”。
10、在新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中,对上述的规定有所改变,具体为:
①对有的商品和加工贸易企业实行了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转”是指企业在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敏感商品时,或违规企业以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时,海关按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收取保证金,在加工制成品出口核销后,再将保证金连同利息一并返还。
对加工贸易商品目录由产业主管部门即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制定,实行禁止限制、允许三个类别管理,外经贸部对外公布。对限制类商品除A类企业外实行台账“实转”。
根据企业资信和守法自律情况,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A、B、C、D四个类别的管理。对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B类企业除限制类商品外继续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对C类企业不论何种商品均实行台账“实转”;对D类企业,除由海关依法处理外,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海关暂停其进出口业务一年,促使企业守法自律。
②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转厂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由生活费关收取与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对结转深加工的,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允许按规定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③进一步完善税款追缴保障机制。加工贸易企业首次开设保证金台账时,必须提供销基本账户账号并出具基本账户开户行的证明。已经设立保证金台账的企业,必须预留基本账户账号。加工贸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需追缴税款时,由海关向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开具协助扣款通知单,开户行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协助扣划税款的义务。
④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加工贸易成品确有特殊原因内销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除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外,还要补征税款缓税利息。如涉及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在规定的核销期内不能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少缮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以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上下30%以上的罚款,以解决无证内销的问题。
⑤制定统一单耗标准。明确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标准,外经贸主管部门严格按单耗核销。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异地加工贸易管理、实行综合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区别对待、宽严适度、方便与严密并举、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精神。
(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运作细则。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的正常运行,应得益于海关、中国银行对台账“实转”各业务环节的配合工作。其具体实施办法为:
(1)台账保证金账户的设立。
①中国银行各受理台账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为各对应海关税以下简称“海关”)设立“海关保证金专用账户”。
②中国银行凭对应海关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指变更后由空转改为实转)为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保证金专用账户下设立该企业的分户。
(2)保证金台账的开设、台账保证金的收取。
中国银行在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台账前,应先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是否有关闭账户、停账待销或逾期台账等情况。如有上述情况,中国银行暂不为该企业设立新的台账。如无上述情况,中国银行按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注明的金额办理保证金收取手续,在收妥保证金后,为企业开设台账,并出具“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
台账变更进需存交保证金的,中国银行可直接凭《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办理保证金收取手续。台账变更涉及保证金的,只能对保证金做增额处理,不得核减保证金。
(3)“实转”台账的对账。
1、实时核对。
在办理“实转”台账的开设、变更、核销、挂账、停账、关闭账户业务时,海关或中国银行必须在核对有关通知单或联系单确认无误后,予以办理。
2、每日对账。
中国银行和海关每日对账可采用手工对自由式和电子对账两种方式。对账内容应包括:台账开设、变更、核销、停账、关闭账户和台账保证金征退情况、海关出单日期、银行出单日期、银行台账编号、台账金额、收取台账保证金金额、退还台账保证金金额、核销期限、未结案原因、是否继续开设台账、核销结案状态等有关情况。
(4)征缴税款。
1、一般征缴税款。
经批准内销的保税料件的税款按一般征税缴款书形式缴纳且不附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的,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不能从台账保证金账户内划转。
2、台账保证金转税。
①办理台账保证金转税手续的,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注有“台账保证金转税专用”和台账编号字样的《海关专业缴款书》,从相就账户内反映对应该笔台账的保证金划转中央金库,其相应的缓税利息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不能从台账保证金账户内划转。
②已征收台账保证金的企业,发生埋头私违规行为需强行追缴税款及缓税利息时,海关须先向中国银行开具《银行保证金台账预扣税款联系单》,银行凭此单将该笔台账项下全部保证金本息划至另户保存,同时,在联系单银行回执联上注明预扣税款本金及利息金额。海关根据回执联金额通过后续退补税功能开出《海产征税缴款书》和《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银行再根据这两书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划转中央金库,对于超过本金和利息部分的税款另行开具一次性划转中央金库,对于超过本金和利息部分的税款另行开具缴款书,由企业另行缴行。
(5)台账的核销及保证金的退款处理。
①企业持海关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向中国银行办理台账的核销和保证金及利息的退还手续。
②中国银行在核对《核销联系单》无误后,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同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
(6)台账的逾期未销处理。
1、挂账待销。
对海关签发的注明“挂账”字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中国银行在做相就的挂账处理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挂账待销通知单》。
挂账期间,银行不向企业退还该笔台账业务项下的保证金,但可根据海关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继续为该企业的新加工合同设立台账。
2、停账待销。
对海关签发的注明“停账”字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中国银行在做相应的停账处理后签发《银行保下金台账停账待销通知单》。
停账期间,银行不向该企业退还该笔台账业务项下的保证金,暂不为该企业界的新加工合同设立台账。
(7)对逾期未销台自由式的核销结案处理。
对上述挂账待销和停账待销台账。由海关在结案后,向中国银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进行核销结案。
1、正常核销结案。
对已缴齐税款、已补交进口批件,且有关部门同意其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正常核销结案处理。
2、关闭企业台账账户结案。
对海关签发的注有“停设台账”字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银行首先检查该笔台账的保证金是否还有余款。
如余款为零,则根据海关的联系单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并出具《银行保证金台账账户关闭通知单》,今后不再为该企业新的合同设立台账。
如尚有余款,银行则出具《台账账户未关闭情况通知单》,注明“台账保证金尚有余额,不能办理关闭账户手续”,连同核销联系单一并退回海关,待根据海关指示将该笔台账下的保证金本息全部转出后,再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若企业台账已起过核销期限而银行未收到海关出具的任何核销联系单(包括挂账待销、停账待销的联系单)时,中国银行将暂不为该企业新的加工合同设立台账。
(三)关于中国银行出具的税款保付保函的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他税费保证金时,可以以现金、转账支票、汇票、汇款等方式缴纳,但因故无法交纳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具体规定为:
1、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中国银行可根据海关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对企业资信情况及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非金融机构担保人为其出具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对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并转往有关台自由式业务点。
2、中国银行台账业务点收到本行保函业务授权分行开立的银行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后开具《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或《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通知单》,企业凭上述的通知单和保付保函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
3、中国银行可以办理保函业务的机构伙: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小、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珠海、汕头、苏州、无锡、宁波、沈阳市分行。
4、中国银行提供提出保金额包括税款及利息两部分。税款指海关核定的企业应缴关税和其他税费的金额;利息和利率适用按海关有关规定执行。担保的期限至台账核销期满后60天。
5、在担保期限内,若加工贸易合同增额或展期的,应向原出具保函的中国银行申请办理相应的保函增额或展期手续后,方可向海关、中国银行办理台账变更手续。为简化手续,经企业申请,保函金额可大于保证金金额。
6、在担保期限内企业出口合同执行完毕或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中国银行的担保责任自行解除。
在担保期限内,企业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出口义务的,海关按应补税额及缓税利息向中国银行开出《索赔书》和《海关专用缴款书》(若进口料件未经批准内销的,需加开《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中国银行凭此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中国银行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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