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破产及清偿原则
截至目前,我国从来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保险公司就不会破产。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牟子健介绍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保险公司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或经过债权人宣布是可以破产的。”
世界各国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
1997年4月25日,日本互助生命保险公司宣告破产,结束了“日本保险公司不倒的神话”时期,接下来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第一火灾海上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倒闭。到2000年,日本第十二大的寿险公司千代田和协荣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在三个星期内相继倒闭。
美国也从1989年“黑色星期一”开始,大量保险公司倒闭,即使是到现在,美国国内的6000多家保险公司,每年都有大量保险公司破产。而英国独立保险公司和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还是都没能逃脱破产的命运。
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但也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为了处理好保险公司破产后的善后事宜,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应对保险公司破产的制度或基金。如日本大藏省在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建立了保护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的支付保证制度和保护基金。美国、韩国也有类似的基金存在。
我国目前正在逐步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
基金提取比例能否达到20%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保障基金和银行保证金一样,是用于防止破产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客户利益。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比例是目前被保险公司关注的一个焦点。提取比例过低,不能有效防止风险;提取比例过高,保险公司不能有效运用资金。
“目前保监会非常重视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比例,希望能够在安全和效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一位保险界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专家预测,原则上保险保障基金提取的平均比例应该是20%。其中长期寿险提取的比例最高,意外险和财产险比较低。
但保险公司对20%这个比例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他们普遍认为,这一比例太高,保险公司很难接受。
此前,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也只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
保险保障基金将统一管理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后,提取出来的保险保障基金将统一管理,可能会由保监会指定某一个银行进行托管,如遇到问题,随时可以动用。”一位保险界人士表示。
这位保险界人士还预计,有关部门也许会考虑建立独立的法人机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同时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
目前已经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还没有集中管理,更谈不到统筹使用。
各公司已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一般留在保险公司内部,当保险公司在流动资金短缺时,有时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从而使保险监管机关在调动保险保障基金时遇到困难。这使得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其他有关法律关于破产清偿顺序是: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的税款,清偿债务。即清偿公司债务是在缴纳税款之后。相比其他法律的规定,《保险法》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作了特别规定,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在缴纳税款之前,以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