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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商品房征免契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大律师网 2017-05-29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 对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免征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 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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