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的分解]
涉及多项商品或服务的任何申请,可以
至少在商标主管机关对该商标能否注册作出决定之前,
在对商标主管机关作出的注册决定进行任何异议程序期间,
在对商标主管机关作出的注册决定进行任何上诉程序期间,由申请人或经申请人请求将其分为两件或多件申请,分别就“原申请”中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提出申请。“分申请”应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及优先权。
任何缔约方在不违反本款第项规定的前提下,均可以就申请的分解作出规定,包括费用的缴纳等。
二、[注册的分解] 本条第一款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注册的分解事宜。此种分解无论是
在第三方就注册的有效性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任何争议的程序期间,还是
在对商标主管机关就争议作出的决定进行任何上诉的程序期间,均应允许进行。但是,如果缔约方法律允许第三方在商标获得注册之前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则缔约方可以排除注册分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