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案件内容】胎儿医疗事故案例
患者某某以停经40+5周,不规律腹痛5小时之主诉于200 年2月15日入住西安某医院妇产科,诊断为G1P040+5W孕ROA待产。入院后宫缩不规律,常规产科观察,数胎动、听胎心,吸氧,并行胎心维护,胎心基线150次/分。2月17日宫缩仍不规律,肌注苯甲酸雌二醇,晚8时出现胎心音消失,给予吸氧及宫内复苏治疗,但胎心音未恢复,晚10时30分复查B超:死胎。随后行催产素引产,于2月18日下午1时20分产妇自娩一死男婴,重2.65kg,脐带扭转如“绳索”。
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