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赔偿权】商家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消费者索赔的对象
王某2008年7月份在某市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售零售电子秤;二个月后因为家里有事王某把店关了,王某的朋友孙某借了王某的营业执照继续做零售业。一日,李某购买了一批电子秤,购回后发现其中的三台由于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使用。李某再次上门要求赔偿时,孙某已经离开,而刚回到某市的王某则以该电子秤不是其卖出的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来帮您: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小叮咛:
营业执照借人使用的,如果使用人的行为违法,出借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出借营业执照时,请一定要考虑清楚。